不動產權利讓渡契約書
立房地買賣權利讓渡契約書人買方: 賣方:
,茲因買方向賣方購買賣方前於民國
年 月 日向 (以下簡稱建方)訂購坐落 市 區 地號預售房地產權,含地下第 層平面停車位(編號: )經由買賣雙方一致同意訂立買賣契約,約定條款如后,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讓渡標的物標示
土地坐落: 市 區 段 小段第 地號,實際面積及所有權持分,依賣方與建設公司所定房屋預定委建契約書及使用執照所載為準。
房屋坐落: 棟 樓。實際所有權範圍及面積,依賣方與建設公司所定房屋預定委建契約之規定為準。
第二條 房地總價
房地總價款為新台幣 元。
第三條 付款條件一、於 月 日前給付賣方 元。
二、雙方約定於 月 日前完成換約(時間以建設公司為主),買方於完成換約時給付賣方 元。
第四條 交付房地期限
賣方應於本契約簽訂完成日起 日內,將本約買賣標的物土地及建物一切權利移轉予買方。
第五條 產權登記
一、
關於本約標的物產權移轉登記事項,其應由買方或賣方提供有關證件及應繳納稅捐、費用,買方或賣方應依規定期日、種類、內容及數額提供及繳納,如因一方延誤
致影響產權登記者,所受損害應由延誤之一方負擔賠償責任。惟日後如需賣方本人出面協辦或補蓋印鑑、補換證件等時,賣方應無條件即時交付,不得藉詞拖延、拒
絕或要求任何求償行為。
二、賣方同意本約標的物產權登記,得依買方指定之登記名義人登記之。
第六條 稅費負擔
買賣雙方應負擔之稅捐費用除依有關法律規定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土地移轉過戶前之地價稅、房屋稅及移轉過戶時之土地增值稅,應由賣方負擔。
二、產權登記費、印花稅、契稅、監證費、代辦費、各項規費及臨時或附加之稅捐,由買方負擔。
上列各項稅捐、費用,買賣雙方應於收到稅費單據通知後五日內負責繳清。
第七條 違約罰則
一、賣方除因不可抗力之事由外,其逾期拒不移轉房地權利時,每逾一日按房地總價千分之一計算違約金予買方。賣方不履行契約,經買方催告限期履行,逾期仍不履行時,買方得解除本契約。解約時,賣方除應將既收價款全部退還買方外,並應賠償已付價款同額之賠償金予買方。
二、買方逾期不履行本契約義務,經賣方催告限期履行仍拒不履行時,賣方得按已繳款項請求損害賠償。如買方仍拒不履行,賣方得解除本契約,扣除損害賠償金後,無息退還買方已繳款額。
三、建方交付房地前,買方如發現房屋構造或設備有瑕疵,賣方應協助買方向建方請求改善或給予相當之補償。如房屋結構安全發生問題,買方得解除本契約,並按第一款規定,請求賣方負賠償責任或由買方承繼賣方對建方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第八條 賣方責任
一、本契約房地賣方保證絕無一物數賣或有任何財務糾紛情事。
二、如有他項權利存在時,賣方應負責理清、塗銷。
三、訂約後發覺該房地產權有糾紛致影響買方權利時,買方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賣方解決;倘逾期賣方仍未能解決時,買方得解除本契約,賣方除應退還既收價款外,並應依本契約書第七條所定標準負損害賠償之責。
四、買方於建方交接房地後始發覺產權、財務等糾葛情事時,賣方仍應負責理清或協助買方對建方行使權利,買方如因此所受損害,賣方應負完全賠償責任。
五、協助買方承繼賣方對於建方之一切權利。
第九條 買方責任
一、付清房地價款。
二、付清辦理產權登記所需之各項規費及應分擔之稅捐。
三、經建方通知交付房地之日起發生之水電基本費及其他安全防衛維護、管理之費用,應由買方負擔。
四、依本契約規定履行買方對建方依房屋指定委建契約書之應盡義務。第十條 違約責任
第十條 未盡事宜
本約如有未盡事宜,除依有關法令、習慣及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外,買方並承繼賣方就其與建方間之房屋預定委建契約書之全部權利與義務。
第十一條 管轄合意
買賣雙方同意,關於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糾紛、訟爭,合意由台灣 地方法院管轄。
第十二條 契約分存
本契約所附之賣方與建方買賣契約書及其他之一切附件(表),均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壹式貳份,由買賣雙方各執乙份為憑,並自簽約日起生效。
立契約書人
買 方:
住 址:
身分證統一編號:
賣 方:
住 址:
身分證統一編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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